不肯迁走户口,可以申请强制迁出吗

2022-08-10 社会 489阅读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离婚后除非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

对方未迁出户口导致新住户无法迁入的才可由公安派出所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

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扩展资料:

强制交付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

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迁出房屋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执行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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