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确保基金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