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其它。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