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0-09-18 综合 106阅读

2015年10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企业,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此外,还规定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也必须真实准确。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还应当报送各期的开发建设方案。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配套设施与项目应同时交付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是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方案进展及调整情况、验收交付、信用信息等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动态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经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需现场公示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应当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相关合格文件或者凭证:建设条件意见的落实情况;水、电、暖气、燃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已获得相关单位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各项验收合格证明和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竣工验收需公示

建立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记载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企业资产变动、企业人员变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奖惩等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此外,新条例中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是青岛房地产开发面向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新时期青岛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新办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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