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2018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对列入2018年改造范围的村(居),实施如下财政奖补政策:
(一)煤改气补助政策
1.村(居)内管网建设、户内灶前阀前所有燃气设施(含燃气计量表、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灶前阀)安装,财政奖补3000元/户,市、县(区)按1:2承担。
2.用户室内购置安装燃气壁挂炉、散热设施的,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不足资金由用户承担。
3.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改造用户在采暖季(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20日)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1元,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即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该项补贴由政府根据用户采暖季实际用气量补贴给承担“煤改气”任务的燃气企业,用户按照补贴后价格购买取暖用天然气。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继续对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气”改造用户给予运行费用补贴。
4.对采取集中式燃气取暖的,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
5.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二)煤改电补助政策
1.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按照46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对采取集中式煤改电取暖按集中户数给予奖补。
2.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煤改电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煤改电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煤改电用户一档电量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3.对煤改电用户生活用气,自2018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户,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4.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行煤改电采暖的,按照实际用电量由县(区)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次煤改电工程补贴范围。
5.供电公司负责对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设施进行建设改造。
6.继续对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电”改造用户给予运行费用及液化气补贴。
(三)集中供暖补助政策
1.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主管网和村(居)内换热站(村居提供土地)的建设,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
2.村(居、小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小区)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
3.用户自行负责室内暖气片等散热设施的购置安装,县(区)财政补贴1000元/户。
4.此奖补政策仅限农村村居(小区)民房。
(四)生物质能取暖方式改造补助政策
1.采用生物质分散取暖的,炉具必须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每套炉具最多补贴2000元,市、县(区)按1:1承担,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补贴。
2.对村民取暖用生物质燃料实施补贴,每吨补贴6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吨。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
3.鼓励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并按集中取暖户数每户再补贴3000元,用于村内供暖管网建设,市、县(区)按照1:2比例分担。同时,对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的,自2018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五)洁净型煤取暖方式改造补助政策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另行制定。
(六)困难群众补助政策
市级财政在“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取暖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分别对困难群众(扶贫、民政部门认定)增加0.5元/立方米、0.1元/千瓦时、300元/吨的运行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困难群众直接按照合计补贴后价格购气、购生物质燃料。另外,各县(区)也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清洁取暖问题。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洁取暖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资金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市财政不再逐年给予该县(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