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产品主要是一年期的,涉及到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公司参与定增项目,一般会选择基金专户、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2009年末监管机构放行合伙企业开通证券账户参与定增,不过合伙企业的相关政策不太明朗,而且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费负担)为通道来间接参与。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道的选择以基金专户为主。
关联交易。一年期定增产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这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参与的定增项目不能是与自身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信托公司的关联方需要在相关合同中列出(比如《投资操作协议》),并录入投资交易系统。
同时,信托公司如果以固有资金认购的,属于信托财产来源信托公司关联方的“正向关联”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的相关规定(如《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信托项目报告流程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23号)),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事前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2014年A股定增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私募产品“白条式”认购现象频出,2015年证监会推出了非公开发行监管新动向,要求参与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必须完成基金备案,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私募产品同样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信托公司如果通过私募产品、有限合伙来完成定增的,私募、有限合伙需要首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5%的举牌红线。受托资产持有单只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将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上述情况时,在买入该股票后12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会设立多个信托计划,通过多个基金专户产品来进行投资,以规避5%的红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关于信托公司参与定增,与你说的信托公司的“普通信托”相比,因为你没有定义什么是普通信托,假定是固定收益的政信、基础设施、企业贷款等等。这个相关风险,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项目的评估。一个优质的定增对比一个还款能力、再融资能力比较差的固定收益,这其实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几乎可以说多数人都认为定增安全。所以形式不是最重要的,要看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他的安全性、收益、管理人等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