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十年没有经营需要营业执照的,只要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