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管理制度的重点:
《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扩展资料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