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甘肃省为例。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扩展资料: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
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四条 征地时,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国家、省、市(州)、县(市、区)项目的隶属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征地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