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和发展,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统一、“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同在的自由。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关键是要认清实践是自由的基础;理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理解自由实现的过程性和目标性。
一、认清实践是自由的基础 。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实践的自由观,实践是自由的基础。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实现了对传统抽象自由观的超越,为自由找到了现实的根基,将现实的人与自由结合在一起,实现了“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本质正体现在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中。也就是说,人所结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于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所提出的自由只有在人类现实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实践活动中才能够真正的实现。
二、理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
理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是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很长一段时期以来被人们误解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有必然就没有自由,自由就是消灭必然。直到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思想家培根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提出“服从自然规律才有行动自由”,人们才开始合理认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进行唯物辩证的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黑格尔阐述了必然与自由的辩证关系,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确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
三、理解自由实现的过程性和目标性 。
自由作为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有其实现的过程性和目标性。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自由的实现过程是与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一致的。“三大社会形态”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他们对于人类解放与自由实现问题的设想及其历史预见性。“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存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生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在这里,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唯一判断标准是人的自由实现的程度,并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自由实现的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