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略)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略)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三份评奖。
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的同时创纪录的,该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
第十二条 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
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世界冠军或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奖励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名次和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成绩,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见附表三见表),报国家体委审批。国家体委将奖金总额拨发给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
奥运会、亚运会的奖金在比赛结束后,即予审批发放;其他比赛的奖金,于下1年3月底以前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启蒙教练奖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批发放,所需经费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少数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国家体委可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体委审批,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全国性比赛的奖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体委备案。但奖金标准不得超过附表一所列亚运会相应奖励名次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和亚洲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登山运动员的奖励,是指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的登山活动获得成功后根据运动员的登山成绩实施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即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奖励名次,一般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除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外,凡获得主办单位发给的奖金的,其资金的分配办法按国家体委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分别由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国际比赛获得奖励名次,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种类国际比赛(奥运会、亚运会除外)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可由全国性体育运动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协会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协会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国家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