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嫌犯刚送进看守所会被要求脱光人身检查。
根据《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査,侦査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以强制检査;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査,不得使用强制手段。
人身检査一般应在法医检验机构内,由侦査人员主持,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身检查又称活体检査。是司法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生理状态所进行的对人身体的检査。
其内容包括:
1.确定人身是否有伤及损伤程度,推 断损伤性质、致伤时间、致伤物体以及损伤 愈后和对劳动能力的损伤程度;
2.检査有无性 机能障碍,有无被奸、妊娠、分娩等情况, 判定有无性犯罪;
3.检査人的精神状态,确定 有无精神病及其严重程度,判定其责任能 力;
4.检査人身的性别、年龄、血型,以及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个人识别和亲生子鉴定 等。
参考资料:《看守所条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