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现场审核所需资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一份;
2、考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
3、考生毕业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上的带教老师必须要和所报考的专业一致。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和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合格证明;
6、考生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