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名。
该罪名相关罪状规定来源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规定。
1997年刑法修改时,没有将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四类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而是选择其中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三个立法机关认为更为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规定在本罪名中。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基本法定刑相同,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说明立法机关认为其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
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显著差别:
一是犯罪对象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是该三项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是犯罪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只要求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行为犯,后者要求不但有侵入行为还要有非法获取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结果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