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事故:
防范事故的发生,无外乎有两点,一是预防,二是反违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际通则,也是我国始终坚持的方针,要把预防措施真正落实到现场工作中去,首先要增强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职工的责任心,特别是要防止对待安全工作或冷或热、时紧时松的认识,在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到实处,只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及时发现缺陷、消除隐患。
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护体系和监察体系的作用,坚持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对于疏于管理,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因“三违”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第四要认真分析以往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日常管理,堵塞各种漏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重蹈覆辙。
再说反违章这是个常谈的问题,人身事故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习惯性违章主要表现为不按规章制度执行,而是凭经验和“感觉”操作,或者是嫌麻烦,图省事而随意工作。
违章习惯不是一日一时形成的,反违章也不是一朝一夕能杜绝的。主要预防措施,
要建立严格的监护制度,切实抓好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到实处,严格考核奖惩,养成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
领导者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勤检查严监督,常抓不懈。尤其是对发现违章行为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行动上真正做到违规必究,执规必严,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继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该整改的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取缔违章操作行为,重点检查人员培训、机械设备、应急预案等。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要抓好全员安全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录用员工、临时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成立三级安全网络机构,“三级教育”要有内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重点部位隐患排查及事故预防措施》、《重点部位应急抢险预案》,设立各级安全员岗位,明确了安全员岗位职责。
抓重点落实,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同时还不定期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隐患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抓宣传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制定了各种安全作业措施及检查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