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证人证言效力如何界定?证人需要当庭作证吗?庭外录像或者书面证明可以吗?

2020-06-21 社会 89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也可以当庭由控诉人宣布证人证言。但要作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录像或者书面证言,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之一。但也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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