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坐飞机出境的物品如下: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等等。烟火制品有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2、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各种烈性毒药和毒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4、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5、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但是符合国家规定的CD是可以携带的,有数量限制。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携带打火机和火柴。民航局曾计划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两项限制,但后来暂缓执行。
7、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还有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也不能携带出境。
扩展资料
有关航空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人出境有些东西别随便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