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违反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按此条处罚。
在此可见,强制认证是强调通过认证,未通过认证产品,即便合格也不能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