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其所体现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是“谨慎性原则“。
二、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八项原则。即:可靠性原则(真实性、客观性)、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2、第十八条,谨慎性原则的内容是: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3、对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就是按低的那个价值确认期末存货的成本,不高估资产的价值。如果存货发生了跌价,则应把存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可变现净值,(记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作为冲减存货的账面成本),同时将其跌价部分作为一项费用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也体现了不低估费用的原则。
4、会计处理:
(1)如果期末存货账面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存货按成本计价,不作调整;
(2)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表明存货可能发生损失,应在存货销售之前确认这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
(3)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存货跌价准备(恢复的金额)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在期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对存货项目的列报应以账面价值填列,即所有”存货“类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之和扣除”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值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