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在职职工医保政策

2020-10-27 综合 157阅读

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年。

个人支付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自理部分(即进口药,进口器械和丙类药;

(3)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个人应按比例负担的自付部分;

(4)总医疗费用扣除上述(1)、(2)、(3)后,需个人按比例分担的部分

住院的待遇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扣除个人自理费用(医保范围外的费用)以及个人自付费用(如乙类药品等个人需按一定比例自付)后,才能按表中的起付标准和比例享受相关待遇。

例如: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南京市某医院(三级),住院总费用16000元,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的金额合计为950元。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1、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1000元;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需个人全部负担:950元;

3、扣除①、②后个人需按比例分担的医疗费用:(16000—1000—950)×7%= 983.5元;

1000+ 950+983.5= 2933.5元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医保卡

参考资料南京社保官网-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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