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绵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和450元两个档次。其中,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涪城区、游仙区、科学城、高新区、 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和江油市每月510 元(每日 24.38 元);三台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每月450元(每日21.51 元)。
调整后绵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0元和4.90元两个档次。其中: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涪城区、游仙区、科学城、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和江油市每小时5.60元;三台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每小时4.90元。(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