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办理。
(二)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下述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5、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四)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受理回执。
扩展资料:
居住证签注
(一)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办理签注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