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