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说的情况,中介代替你们签字按手印签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其实就是业界俗称的“阳合同”,既然你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且也不是您本人签字的,那么这份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但是对于你们来说这份由中介带你们签字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确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在你们签定了第一份101万的买卖合同后,你们的交易关系也就已经成立了,这个时候如果您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拒绝把房屋卖给买方的话,您已经构成违约,这样看你们的官司几乎没有胜诉的希望,虽然您违约之前给买方发过通知函,但这种性质无异于“我告诉过你我要违约”,这无法改变您违约的事实。
但是,由于您违约时基于买方要通过不正常途径进行避税,您在履行合约前有不安抗辩权,您可以向法院主张您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只要您能证明您是因为买方通过不正常途径进行避税才不履行合同,那么您是可以胜诉的。那么,这份中介代替您签字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就是一个非常有力而重要的证据,不知道您手上有没有保存。如果没有,您胜诉的可能性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