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外情

2022-08-10 情感 105阅读
  军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立法上来看主要还是保护军人一方。鉴于这种情况,女方应当承担证明男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财产分割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在客观方面,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丈夫或者妻子,包括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举行结婚仪式的人。本罪中的同居,是指双方公开或者秘密的共同生活,而不是一般的一次、两次通奸。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对有错误的军人配偶,一般不作为本罪的主体,不以本罪处罚,而主要是靠批评教育。如果军人坚持要处分其配偶,并且提出离婚的,应当尊重军人的意见。因为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保护军人婚姻。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同居或者重婚的是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一般不把现役军人当作犯罪主体来按破坏军婚罪处罚,可以按照重婚犯罪论处。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认定这种犯罪时,有以下一些问题应当注意:
  第一,若是仅仅与军人配偶偶然有通奸行为,并没有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如果虽然没有与军人配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在一起公开或者秘密共同居住生活的,又不是偶然的一次两次,应当视为与军人配偶同居的破坏军婚罪;对于不知道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应当以本罪处罚,而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第二,本罪与重婚罪不同。本罪尽管基本上也是重婚行为,刑法将这种犯罪与重婚罪区分开,主要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本罪与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本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二是本罪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是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婚罪中的对方,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可构成重婚罪。另外,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也重于重婚罪。
  第三,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或者在工作单位、家庭中从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采取胁迫手段,以下岗、阻碍招工、改变工种、停职降薪、收回住房、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忍辱屈从,从而达到奸淫目的,则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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