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休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够,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足额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欠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6%;
补缴年限计入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前,其职工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