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其相似处,他们都可以为司法机关作为技术支撑机构,但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一些方面和司法鉴定机构又有所不同,质量鉴定并不仅仅涉及诉讼事宜,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比如其也可为仲裁机构或质量相关人员服务。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仅明确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过渡期间,司法部将根据《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尽快修改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两个规章的规定,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人民法院名册中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予以登记、编制统一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公告。对现有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鉴定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相关行政规章并未明确要求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部门必须是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广东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只要入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录,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就是被认可的,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