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南来北往768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 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