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与陈二系东西邻居,中间有一过道,陈大的北屋东面原有一破草棚,倒塌后,此处便成了空宅基地,陈大也未为此处办理宅基证。2002年6月,陈二修建新房,想将自己的宅基地向陈大处扩出一砖地,陈大不肯,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多次也未达成协议,陈大为阻止陈二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遂在此空宅基地上放置了三口大缸。2002年11月9日,陈二以陈大在其宅基地上放置三口大缸影响修建房屋为由,将陈大诉至法院,要求陈大停止侵权,移走大缸,并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1991年颁发的、已失去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法院据此认为,陈二在取得了合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内修建住房,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陈二在其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陈大不得阻止。
依法分析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陈二向法院提供的199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其新修房屋与陈大发生争执的那块用地,因其二人均未办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块土地使用权应属集体所有。陈二根据已失去效力的土地使用证,要求陈大停止侵害,无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似有不妥。
《集体土地使用证》申领的一般程序如下:
1.提供办理用地的批复及报表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申领表》;
2.建成后,报国土所审核、丈量,填写表格,盖公章;
3.交国土所审查后上送市国土局地籍科审批发证。
技巧提示
村民怎样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出后无宅基地的;三是规划新村、镇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1.建房户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3.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4.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