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有正当理由。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就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想推翻离婚协议是有困难的,比如需要证明是被欺诈或胁迫签订的,但显然不太好举证。但如果对离婚协议有想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