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否认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