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们,孩子们。结算年度,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超过70岁,结算年度,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扩展资料:
1、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异地就医的,只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异地紧急费用,如果他们因非紧急原因住院,所有费用将不予报销。
2、被保险人在外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按照长期居住人员的性质报销医疗费用。
3、对异地长期居住的居民,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2家定点医院(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驻异地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卡。
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次就诊,急性用药3天以内,慢性用药10天以内,肺结核、高血压、糖尿病可延长至30天),超过上述标准的,不退还药费。
5、异地长期转诊的,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是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殊医院,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医保规定报销;其他医院,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医保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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