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优先不包括退伍军人。
优先对象包括军队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军队人员暂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文职人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身份。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 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草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草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