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时间的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单位突然将工资降低,且未举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族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棚手付记录表应当链穗嫌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编制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也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