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子女,只要符合国家户籍法的是可以带上出生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资料到中国国籍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除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以外,中国大陆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因此若公民具有外国国籍以后是无法在中国办理落户手续的。
一、法律明确中国不承认双重户籍,满足户籍法要求可以申请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1)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五、六、七条(2)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中国申请办理落户: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四)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二、跨国婚姻子女,若需要办理落户需要根据当地政策为准
以北京办理留出为例子,当地发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3)对于跨国婚姻子女满足条件落户的,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跨国婚姻子女落户流程: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对于跨国婚姻子女符合国家户籍法的是可以带上出生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资料到中国国籍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理流程以当地政策为准。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