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下受博斯曼法案影响产生的条款,这个大多人都知道吧
第18款 职业球员和俱乐部间合同的特殊条款
有意与球员签约的俱乐部,在书面通知球员现所在俱乐部后方可与该球员谈合同。任何球员只有在现合同过期,或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方可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任何违背这条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制裁。
列其它条款前还要先了解下合同保护期的概念,这个估计很多人不了解吧?
保护期:职业球员28周岁赛季之前所签订的合同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所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第13款 遵守合同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只可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
第14款 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不予追究责任(支付补偿费或给予纪律处罚)。
第16款 赛季中终止合同的限制
赛季期间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15款 以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这种情况下需充分考虑球员的实际情况。正当体育理由的情况应区别对待。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受体育处罚,但可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之后的15天内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第17款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情况:
(1)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要支付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依据国家法律、体育性质以及下列客观标准确定。这些标准包括:球员在现有合同和/或在新合同中的薪酬及其它福利、现有合同的剩余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由前俱乐部支付或承担的费用(均摊到合同年限中)、以及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
(2)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
在保护期外,球员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体育理由单方面违约可不受禁赛处罚。但在保护期外,球员没有在其所效力的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比赛(包括杯赛)之后15天内通知俱乐部终止合同的球员将受到纪律处罚。续签合同后保护期将重新开始计算。
(3)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受到体育处罚。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职业球员签约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职业球员违约。俱乐部将被惩罚在完整以及连续的两个注册期不能注册任何国内或国际的新球员。
第5款 注册
球员一次只能在一家俱乐部注册。在同一赛季中,球员最多只能注册为三家俱乐部的球员,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6款 注册期
球员只能在所在协会规定的每年2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间内注册。职业球员的合同在某一注册期截止日前已到期的情况除外。
第8款 注册申请
职业球员申请注册时必须一并提交球员合同的复印件。
第12款 纪律处罚的执行
任何达到4场比赛或3个月的纪律处罚,如果在球员转会前原协会没有全部执行完,则球员所注册的新协会应在国内层面继续执行。
任何没有全部执行完的超过4场比赛或3个月的纪律处罚,只有在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将该处罚范围扩展到全球有效后,球员所注册的新协会才需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