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提高我国人才服务业竞争能力的需要,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人才服务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当前,有限度地开放我国的人才市场,合乎我国人才市场的发育程度,合乎国内人才中介机构的成熟程度及政府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利于学习了解外国人才中介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