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补签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补签流程:
1、拍照
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申办人亦可使用身份证的相片回执。)
2、提出申请
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
申办人领取并填写《居住证办理/清远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与《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
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
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