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其他简介

2020-05-31 财经 86阅读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定义
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监管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管工作就很难抓出实效。 对 对原管理规定进行重大修订的原因
一是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次制定和发布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在保险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和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迅速扩大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转变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越要增强风险意识,越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不抓偿付能力监管,就难以做到既促发展,又防风险,就难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意味着保险企业必须适应全球市场经济的规则,也要求保险监管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把监管重心逐渐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更多地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
二是进一步落实新《保险法》的需要。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地根据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及时改进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保险监管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三是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规定》通过两年的试运行,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确认,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异,有的规定不够科学,不利于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不够详尽、全面,操作性不强等,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新《管理规定》的意义
新的《管理规定》将保险监管的重心逐渐转移到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上来,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必要干预,给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出更大的空间,而且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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