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优化税种结构有没有关系

2020-06-26 财经 35阅读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体系中的各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中国实行商品税与所得税构成的双主体税种结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合理地完善中国各类税种设置,优化和完善中国的税制结构,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作用。 1.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的方式 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必须根据变化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新增或取消部分税种,并对税种中的税基进行增减与调整,将税种之间税基交叉重复征收的税基进行合理归类,减少税基重复。 (1)税种合并 税种合并就是将相互关联性强、税基重复较大的税种合并成为一个税种,不仅可以提高税种结构的集中程度,而且便于管理,减少税基重复和增强税基的抗侵蚀能力。中国在2007年将车船使用税与车牌照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后,2008年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税种进行合并。车船相关税种合并以后,减少了税种之间税基的重复,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企业两税合并以后,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塑能力,减少了税收优惠对税基的侵蚀。 (2)税种分解 税种分解,也称为税种分离,就是将一个税种内的税基,根据其口引提供税收收入的额度和社会经济调节功能的大小,将税基单独分离出来,形成新的独立税种。税收在实现特定的税收财政收入的同时,达到调节纳税人的经济投资方向与行为的目的,税种对税基包含范围过于宽泛,并用同一税种名称,不利于提高税收调节的针对性和税收收入使用方向的明确性。近年来中国税种合并的比较多,但是分解的比较少,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值税在中国正式建立。此外,将利息税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也是为了强调利息税的经济调节意义,一方面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中包含了利息所得,同时又单独设置了利息税税种。 (3)清理税种之间的税基归属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不止一次地征税,具体地说,就是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重复征税多数出现在商品税和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之间,是所得或收入在纳税人的纵向变动之间形成的,如企业的红利分配,既在企业所得税中征收,又在个人所得税中征收,并且当红利转化为消费时,又可能征收消费税或财产税或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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