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A开始算起,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88]4号 近年来,不少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来函、来电、来信反映连续工龄计算存在的一些问题,普遍要求给予妥善解决。
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经县(含县级市、区)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区、乡(含原公社,下同)一级机构中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直接转为或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在区乡一级机构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进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参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原参军时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区、乡一级机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专职人员和中小学民办教师,其连续工龄计算,可分别按照本文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于一九六九年底前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调干生,毕业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以与学习前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毕业后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自行另找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一九六九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可分别从其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七、建国初期原非在职人员参加“征粮”、“剿匪”、“土改”等工作队工作并享受部分国家供给制待遇的在册队员,在工作队工作期间或工作队结束时,被直接转为或招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分别从参加“征粮”、“剿匪”、“土改”等工作队工作时起计算连续工龄。
办理时,一律以本人档案为准。有的在本人档案中确无记载的应由组织取得两个以上原我在职工作队员的证明,并经县及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定,方能认可。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