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的。
独立自主经营是每个烟草零售户天生具备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做为烟草批发企业的各烟草公司,只能引导零售户的合法经营行为(订烟),如果出现问题所述的“烟草规定的订烟量达不到”,那么烟草公司也无权对零售户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处罚、处分。
但是在烟草公司内部,对零售户应该有一套评分体系,是结合卷烟专卖市场管理和卷烟销售订货等情况,按一定权重综合给予评分的。
如果出现零售户长期无法达到问题中所称的“订烟量”,或者说是“订烟结构”,那么在这套评分体系中该零售户的评分肯定会下降;根据零售户评分来核定的卷烟供应政策、待遇方面,也就会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了。
扩展资料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