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费可以不交吗

2020-07-25 社会 90阅读

厦门路桥费不可以不交。凡在厦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都要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通行年费(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简称次费)。本市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用户均可自主选择年费或次费缴费方式缴交车辆通行费。

选择缴交年费的车辆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年费。新购机动车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主,自主选择年费缴纳方式的,应当在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缴交年费。


扩展资料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公路)、桥梁、隧道。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年费和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每个收费站应设电子标签车道和现金车道。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机构应推动收费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缴车辆。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退回从次月起计算的剩余期限的年费。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且选择缴交年费的本市机动车辆,车主可于次月持有关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通行费收费机构对本市机动车辆或选择缴交年费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车型类别相一致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通行费收费机构负责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本市免缴车辆可到指定的地点免费安装电子标签,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免缴车辆必须从现金车道通过。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禁止从现金车道通过。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应从现金车道通过,禁止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

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补办。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

(二)冒用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强行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拒绝、阻碍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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