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固废代码251-002-08是指:
石油初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储存设施、油-水-固态物质分离器、积水槽、沟渠及其他输送管道、污水池、雨水收集管道产生的污泥T。
“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46-049-07其他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含氰废物T
071-001-08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T,I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02-08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T
251-001-08清洗油罐(池)或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T
251-003-08石油炼制过程中API分离器产生的污泥,以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T
251-004-08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法产生的浮渣T,I
251-005-08石油炼制过程中的溢出废油或乳剂T,I
251-006-08石油炼制过程中的换热器管束清洗污泥T
HW08废矿物油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007-08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设施的污泥T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251-008-08石油炼制过程中储存设施底部的沉渣T,I
251-009-08石油炼制过程中原油储存设施的沉积物T,I
251-010-08石油炼制过程中澄清油浆槽底的沉积物T,I
251-011-08石油炼制过程中进油管路过滤或分离装置产生的残渣T,I
还有其它废物代码有几百种,不一一列举了,可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网页链接
危险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表
危险废物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