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根据《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千瓦以上;
(三)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
(四)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初次或者变更登记。
登记完成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所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涉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客运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和考核。
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扩展资料
根据《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体系及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失物查找、投诉处理等制度;
(四)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车辆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市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五)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六)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七)按照国家规定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八)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九)公开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十)车身具有统一规范标识,外观、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
(十一)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