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长期寿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纳均衡保费或一次性趸缴保费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经所剩不多。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有所剩余,甚至能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因此,投保人在缴费的头两年,费用开支较大,所以,年缴保费在扣除附加费和自然保费后,一般无剩余,这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损失也是最大的。所以,客户除了在退保时取回并不多的现金价值外,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来安排现金价值,例如当停止交费时,可利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费,或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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