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焦点就在于实行强制性网上签约后,单方提出注销签约。
2009年2 月,此案中的原告(卖方)准备向被告(买方)出售一套房屋。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奎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存量房即二手房)。双方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了网上签约。同年4 月。双方因为价格问题产生了分歧,卖方提出双方一起到登记中心注销网上签约,遭到买方的拒绝。于是,卖方向登记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注销网签。同样遭到登记中心的拒绝。卖方随即将买方告到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卖方认为,网上签约仅仅是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准备环节,并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填写信息进行网上签约,仅仅是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属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准备环节,网签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而买方则认为,合同可以有多种形式,不特指正式的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受合同约束。网上签约的信息表就是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买方同时表示,买房时正是房价最低迷的时候,后来由于房价开始回升,卖方便要求涨价。
在双方当初协议买房时,买房人可以有很多选择,不需要必须选择卖房人的房屋。现在房价涨了,卖房人却反悔了,买房人的损失巨大,有权提出反诉。
律师评析网上签约是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道程序。申请网签时买卖双方必须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而这张表格中明确标注出卖人信息、买受人信息、房屋及交易信息、买卖双方签字以及注销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