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2020-06-14 综合 186阅读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取暖费的发放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是由当地政府规定的。供暖费是属于福利费列支的就不需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是在工资总额里面列支就需要缴纳个税。
国家规定不低于暖气温度16度。
对于取暖费不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但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2008]第1318号)文件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3〕2082号)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我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2]4号):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暧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7]230号)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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