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在房产在被查封时已经过户,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这时你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对原房主的债主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2、但是,若房产没有过户,那么,你仅享有对原房主的债权(即要求过户的权利),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无法解封,但是,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处理的,例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建议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