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记忆力非常好,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熟知甚至背诵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条文,可以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知识的掌握和感性认识,青少年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光有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足以适应今日社会的现实需求,更不能适合今后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
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大是大非;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因此,无论是法律教育者还是青少年本身,都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这既是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必然走向。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使法制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从中树立起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这里所要求的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青少年在自己规划、实施和评价法制教育的收获时,必须摆脱分数的束缚,以实际效果作为标准,这样学法的意义就更大些。
误区之四,宣传教育往往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和事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的增多,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制教育经常热衷于运用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案例来扩大宣传效果,正面的效果固然有,但也客观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现在,不少青少年一般都知道,遇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进行维权。但被外界侵害后的维权毕竟是“亡羊补牢”,属于事后的补救,对于受害青少年来说,这种追究型的法制教育毕竟时间上晚了些,范围上小了些,“亡羊补牢”是建立在已经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的,而有时候青少年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特别是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满足于追究型的法制教育可能会磨灭大多数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所以,法制教育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指引青少年的成长方向、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预防青少年受外界不法侵害等方面。要通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来减少青少年受害的机会和可能,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对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对于一代独生子女的青少年来说,树立防范意识、规范日常行为、预防不法侵害等预前型的法制教育更有意义,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不必要的侵害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的防范得以避免的。当然,如果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一旦青少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需要依法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
误区之五,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在高度重视实体法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程序法的教育,因为程序法涉及的就是法律的运用过程,是保证实体法切实贯彻实施的操作条件和保证。当然,从广义上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还应当增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过程中,如何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的内容;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等等,因为这种教育内容具有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教育时常常采用案例教育的方法,故深受青少年的欢迎,教育的实际效果自然非常明显。